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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苏安监[2015]12号文

信息来源:本站 | 发布日期: 2021-05-12 17:10:55 | 浏览量:226110

摘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安监)于2015年1月22日正式出台了《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12号文)。该通知的指导依据是根据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安监)于2015年1月22日正式出台了《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12号文)。该通知的指导依据是根据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苏安监随即出台了该通知并下达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

  笔者主要就苏安监危险化学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单位做的主要规定及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安监部门不再接收建设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并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安监部门不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过程要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等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2.由建设单位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及其与通过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的符合性进行全面审核,并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单位、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活动;

  3.建设单位应当向专家组提交指定材料,供专家组审核, 并为专家现场核查提供条件,建设单位对提交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专家组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专家组应进行联合审议,对《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中内容根据审核情况逐项填写,要求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并做出明确的审核结论,同时对《审查表》的填报结果负责;

  5.专家组审核结论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情况经专家组确认并签字后,验收过程完成,审核意见不合格的,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按照上述的规定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6.建设单位在验收结束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

  三、对安全评价单位做出如下规定;

  1.安全评价单位对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内容及结论负责。

  2.编制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要求,内容全面,结论明确。同时,评价报告应当增加专门章节,对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及验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评价,对验收中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的整改完成情况逐项确认,对应领取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评价,有明确结论。

  该政策出台避免了企业为趋利避害降低安全成本及转移责任风险将业务转嫁及分包,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苏安监[2015]12号文都是在进一步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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